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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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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040《法学概论》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法学概论
教材主编:吴祖谋
出 版 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05年
课程目录:
应考指导 3
一、教材分析 3
二、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布及考点分布 4
三、案例分析题解析 5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7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7
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7
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 8
法律的价值 8
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 9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 10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3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6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 16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16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 16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7
宪法 18
宪法概述 18
我国的国家性质 19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0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21
我国的经济制度 2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4
我国的国家机构 25
宪法实施的保障 30
行政法 31
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31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32
行政行为 33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6
民法 37
民法的概念、渊源、任务和基本原则 3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8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9
财产所有权 40
知识产权 41
债权 42
婚姻家庭法 44
继承权 47
人身权 48
诉讼时效 49
期限 50
第七章   商法 50
商法概述 50
公司法 51
企业破产法 52
保险法 53
票据法 54
第八章   经济法 55
经济法概述 55
税法 56
反不正当竞争法 56
产品质量法 5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8
第九章   刑法 59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60
犯罪构成 60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62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63
共同犯罪 63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64
刑罚的种类 65
刑罚的具体运用 67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70
刑事诉讼法 73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73
管辖 73
证据 74
强制措施 75
刑事诉讼阶段 76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78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78
管辖 78
诉和诉讼参加人 79
证据、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80
民事诉讼程序 81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84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84
受案范围和管辖 84
行政诉讼参加人 86
证据 86
行政诉讼程序 87
第十三章    国际法 88
国际法概述 88
国际法上的国家 89
国际法上的个人 90
领土 91
海洋法 91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92
条约 92
外交和领事关系 93
国际组织 94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95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95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96
第四节  外国法的适用 97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97
应考指导
一、教材分析
本教材为2005年版本,因近几年部分法律变动较大,本教材已不太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已进入修订筹备阶段。
二、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布及考点分布
考题难度、题量以及分值均保持稳定,试题覆盖面全面。
题型 题量 分值 分类
案例分析 2 16 民法、刑法各一题
论述 1 14 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和第四章
简答 3 15 各章内容
名词解释 5 15 各章内容,以各部门法为主
多选题 5 10 各章内容
单选题 30 30 各章内容
合计 46 100
近三年考点分布情况
章节 选择题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案例) 分值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第一章 8 8 1 3 0 0 0 0 11
第二章 5+2 9 1 3 1 5 1 14 31
第三章 3 3 0 0 1 5 0 0 8
第四章 6+1 8 1 3 1 5 2 28 44
第五章 8+1 10 0 0 2 10 0 0 20
第六章 10+2 14 2 6 0 0 3 24 44
第七章 4 4 2 6 1 5 0 0 15
第八章 6+1 8 1 3 2 10 0 0 21
第九章 10+2 14 3 9 0 0 3 24 47
第十章 4+2 8 1 3 0 0 0 0 11
第十一章 5+3 11 0 0 0 0 0 0 11
第十二章 5 5 2 6 0 0 0 0 11
第十三章 6+1 8 1 3 0 0 0 0 11
第十四章 5 5 0 0 0 0 0 0 5
由上可见,题目覆盖范围较广,各章节比重如下:
第一梯队:第九章(刑法)、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梯队:第八章(经济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
第三梯队: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十章(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第十三章(国际法)、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三、案例分析题解析
民法案例题
近三年真题
【2007】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甲与继母乙关系不和,造成父子关系紧张,后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遗产平均分给甲、乙及其与乙所生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三分之一遗产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遗产,并将该份遗产据为已有。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父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父遗产应如何处理?
【2008】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009】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解析
近三年考点较为集中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方面。比如2007年的考题重在考察父母子女关系、遗嘱继承的效力、继承权的放弃等方面。2008年的考题重在考察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合同的效力。2009年的考题重在考察民法通则关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民事关系的处理规定。
因此,备考时应着重复习上述内容,知识产权法、物权法考察内容尚不多见。
200904真题详解
针对是否的问题,应先使用最简洁的语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之后,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仅叙述大意即可,不必完全准确),最后,结合案例中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简单的分析即可。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1)关于乙与甲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由于甲已经在乙被宣告死亡期间与戊再婚,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2)关于解除丙丁之间收养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由于乙之女丙是由丁在乙被宣告死亡期间合法收养,因此乙不得以收养未经他本人同意而予以解除。
刑法案例题
(一)近三年真题
【2007】刘某是某市电子管厂临时工,李某是该厂仓库保管员。刘某因参加赌博而欠下他人赌债,遂产生盗窃本厂库存铜线圈卖钱还债的念头。一日晚11时30分,刘某骑一辆三轮车窜至本厂仓库,叫醒正在睡觉的李某,令其打开仓库,并威胁李某,如不从,就向公安机关告发其开办的录像厅播放黄色录像。李某无奈,打开仓库门锁,刘某盗走铜线圈200余件,价值4000余元。后案发。
问题:(1)李某在本案中起了什么作用?为什么?
(2)对李某应如何处罚?
【2008】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
【2009】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二)考点解析
近三年考题主要考察刑法总论部分,集中分布在教材第九章的第五节与第六节。比如2007年的考察重点在于胁从犯的认定与处罚;2008年的考察重点在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的区别;2009年的考察重点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关于刑罚的相关内容较为少见。
(三)200904真题详解
针对是否的问题,应先使用最简洁的语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之后,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仅叙述大意即可,不必完全准确)或法学理论,最后,结合案例中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简单的分析即可。
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时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以及单方故意犯罪都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乙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依然要求在游人较多的景区驾驶机动车辆,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乙对此明知但又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心态应属于间接故意。甲预见到自己放纵乙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优良能够避免这一结果,但却未能避免,因此在主观心态上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既然是过失,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甲乙各自所犯罪过进行处罚。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氏族是由共同的先祖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随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这些习惯是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调整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维持着社会秩序,使一切井井有条。
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法律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
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例题】法律的本质是(单选,2007)
A.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B.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C.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D.阶级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答案:A
法律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的价值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法律价值的基本分类
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法律价值可分为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
法律与正义:正义的基本含义是以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普遍承认的"善"为标准,对社会利益(财富、荣誉等)进行分配。正义具有第一位的重要性。法律的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平均正义和矫正正义。
法律与自由:自由是人格和权利的标志。在政治社会里,自由总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而成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法律与效益:效益是指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收入。事实证明,在提高经济效益及各种社会效益的过程中,法律意义至关重大。在实现法律效益价值的时候,必须注意其与法律正义价值之间的平衡。
法律与秩序: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维系和实现的社会安全的状态。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是最具整体性的,表现为外部现实的一种法律价值。法律和社会的有序状态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当然,法律秩序同客观规律不同,它是作为人工产品的法律所创造的,因而必然含有一定的相对性。
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
法律的要素
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法律由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其中行为准则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部分。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前两者又称为命令性规范,后者又称为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例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法律规范属于(单选,2008)
A.禁止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任意性规范                          D.义务性规范
答案:A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法律概念具有认知、构成和规范功能。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法律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可以把法律分为成文法(2009名词解释)与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可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根据各国法律在内容和形式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而将法律分为各种法系,比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例题】一般认为,旧中国法律属于(单选,2007)
A.印度法系     B.普通法系     C.英美法系 D.大陆法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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