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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67劳动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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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167《劳动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劳动法
教材主编:郭捷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1年版
课程目录:
前 言 7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8
二、考情分析 8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8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8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9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9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9
一、劳动法的概念 9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1
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12
一、劳动法的起源 12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12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12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14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14
二、国际劳工组织 14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16
第四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17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7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7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7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7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19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19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19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9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20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0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22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22
七、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2
第二节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3
一、就业权 23
二、劳动报酬权 23
三、休息权 23
四、职业安全权 23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23
六、生活保障权 23
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24
八、合法权益保护权 24
第三节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24
一、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24
二、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24
三、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24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5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5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25
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 25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25
二、就业促进 25
第二节 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26
一、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26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26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27
一、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27
二、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27
三、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27
四、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27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28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29
七、实施就业援助 29
劳动合同制度 30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30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0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30
三、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 30
四、劳动合同的种类 31
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31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 32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2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34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37
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39
一、劳务派遣 39
二、非全日制用工 40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1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41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41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41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45
集体合同制度 46
第一节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 46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 46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 46
三、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46
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47
五、集体合同的分类 48
六、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48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 49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49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53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54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54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4
三、集体合同的终止 55
第四节 工会 55
一、工会及工会立法 55
二、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 56
三、工会的组织原则与职能 57
四、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7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59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59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 59
二、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 59
三、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59
四、工作时间立法的主要内容 60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61
二、休息休假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62
三、休息休假的种类 62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 65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65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65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67
第一节 工资基准概述 67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67
二、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的关系 67
三、工资形式及构成 68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69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 69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70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71
四、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71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72
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 72
一、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保障 72
二、工资支付保障 72
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75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点 75
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76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77
四、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77
五、工资协议的审查和生效 78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79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79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 79
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79
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立法概况 79
四、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80
五、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2
第二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86
一、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概念 86
二、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86
第三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89
一、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概念 89
二、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89
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90
一、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概念 90
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 91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91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93
社会保险法 95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95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95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96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96
四、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97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 98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98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98
二、养老保险立法概况 98
三、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 99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99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100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01
第三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102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02
二、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立法概况 102
三、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 102
四、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规定 104
第四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04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04
二、工伤保险的立法概况 104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105
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05
五、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 105
六、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出 106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107
第五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10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10
二、失业保险立法概况 110
三、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11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11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11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112
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112
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13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113
二、生育保险的立法概况 113
三、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内容 113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114
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114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114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115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115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115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115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责与监察事项 115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 116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117
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117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118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18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119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119
一、劳动法律责任概念 119
二、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119
第二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20
一、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20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20
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21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21
五、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 121
六、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22
七、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及处理 123
八、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124
九、用人单位违反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25
十、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行为及处理 125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及处理 126
十二、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工会法》的行为及处理 126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监察条例》的行为及处理 126
第三节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27
一、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127
二、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127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27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127
五、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127
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127
七、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建立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128
八、劳动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28
第四节 劳动服务机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29
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29
二、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129
三、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129
四、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130
第五节 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30
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130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30
三、我国《促进就业法》的规定 130
四、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131
五、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131
六、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131
七、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31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32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132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132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132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33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35
一、合法原则 135
二、公正原则 135
三、及时处理原则 135
四、调解原则 135
五、三方原则 135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35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35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36
三、人民法院 137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137
第四节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37
一、协商程序 137
二、调解程序 137
三、仲裁程序 138
四、诉讼程序 141
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143
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 143
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 143

 

前 言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劳动法》
  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
  【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
  比较典型的分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范围: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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