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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67劳动法》考试重点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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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167《劳动法》重点串讲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劳动法
教材主编:郭捷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1年版
课程目录: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1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5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13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25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32
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38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47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58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70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74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84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一、备考提示
  劳动法概述的内容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低,建议学员进行笼统性掌握。可能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
  二、重难点点拨
第一节[qq593777558][微信公众号:爱考题软件]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劳动法的概念在考试中可能以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须需注意。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6.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8.其他
  【注意】劳动法的渊源在历年考试中大多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要求考生判断具体的法律渊源。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注意】劳动法的功能可能以简答题形式考核。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名词解释):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注意】以上知识点在考试中容易以选择题形式考核。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的起源
  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简单了解)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依据《共同纲领》等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新中国劳动立法有良好开端。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指导意义。
  3.1957一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劳动立法工作停顿,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实施。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
  2007年6月29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施行《就业促进法》;
  2007年12月29日通过, 2008年5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
  【注意】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属于非重点内容,考试时多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考生需注意把握最近几年颁布的新法律法规,尤其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系统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
  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标志国际劳动立法正式开始。
  【注意】这部分内容考生主要以记忆为主,考试方式大多是选择题。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是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
  【注意】三方性原则是重点,考生需注意把握。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
  大会按三方性原则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按三方原则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3次会议。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改选一次。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注意】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建议考生以选择题形式把握。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
  (2)区域性组织的文件;
  (3)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
  【注意】立法形式这部分内容在考试中以选择题出现的几率比较高。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2)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5)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6)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注意】这部分内容建议考生记住,可能出现简答题。
  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2)1957年《废除迫劳动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2)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我国批准的公约
  上述八大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批准了四个: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1999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注意】这部分内容在考试中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的概率比较高。
第四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注意】考生需注意把握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备考提示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是劳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中的核心内容。通过学习本章内容,考生需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各要素的概念和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及消灭的条件;这些内容可能以选择题或者简答题的形式出现。另外,需熟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运用本章中的基本原理分析具体劳动法案例。
  二、重难点点拨
第一节[qq593777558][微信公众号:爱考题软件]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注意】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可能以名词解释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反映和影响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日趋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2.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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