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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27公司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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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27《公司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公司法
教材主编:顾功耘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08年
课程目录:
第 一 章 公司法概述 5
前 言 5
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 5
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 5
三、《公司法》的修改: 5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6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7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9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0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12
一、公司法的体例 12
二、公司法的结构 12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3
第 二 章 公司法简史 14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4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15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史 16
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16
二、中华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 16
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16
四、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 16
第 三 章 公司设立 17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17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9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22
第四节 公司章程 23
第五节 公司设立登记 24
一、公司设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4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与核准 24
第 四 章 公司资本 25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25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28
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 29
二、公司增资 30
三、公司减资 30
第 五 章 股东与股权 31
第一节 股 东 31
第二节 股 权 34
一、股权的种类 34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35
三、股权的内容 36
四、股权行使的代理 38
五、股权滥用的限制 39
六、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 40
第 六 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41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41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43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45
一、责任种类 45
二、责任形式 46
三、责任的追究 47
第 七 章 公司债 48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48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51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53
一、公司债的转让场所 53
二、公司债的转让价格 53
三、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53
第 八 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53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53
第二节 公积金制度 56
第三节 公司分配 57
一、公司分配的原则 57
二、公司分配的形式 58
三、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59
第 九 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59
第一节 公司合并 59
第二节 公司分立 61
第三节 公司形式变更 62
一、公司形式变更概述 62
二、公司形式变更的基本要求 63
三、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63
第 十 章 公司清算 64
第一节 公司清算概述 64
第二节 普通清算 66
第三节 特别清算 68
一、特别清算的定义 68
二、特别清算的特征 69
三、特别清算的条件 69
四、特别清算的程序 70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70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70
第二节 破产界限 71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73
第四节 破产债权 75
第五节 破产财产 77
第六节 破产程序 79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85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5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85
三、刑事责任的特别说明 86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86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86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88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90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92
第五节 转让出资和增减资本 95
第六节 一人有限公司 97
一、一人有限公司概述 97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97
三、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手段 97
第十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 98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98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 100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100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101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101
第十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101
第一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101
第二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02
第三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04
第四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106
第五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 107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物资购买 107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 107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107
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 108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107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109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111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17
第五节 上市公司 124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124
二、上市公司的条件 125
三、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25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26
第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126
第一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126
第二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27
第三节 到境外上市股股份有限公司 130
一、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130
二、到境外上市的要求和程序 132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治理 133
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35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134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36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136
第十八章 公司集团 137
第一节 公司集团概述 137
第二节 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 138
一、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138
二、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139
三、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39
四、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制 139
五、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140
六、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140

 

第 一 章 公司法概述
前 言
  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
  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
  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
  1.基础理论:
  (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
  (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
  (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
  (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
  (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
  (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
  (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
  (2)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
  3.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
  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法》的修改:
  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规定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此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发起人、董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机构。
  上述主体的权利遭受侵犯或者能不履行义务,需要明确法律上的责任和救济措施,进而公司法又要规范上述程序事项,规定权利保障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的规范大都具有强制性并体现国家干预原则,以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同时体现经济民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精神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也有许多自主权利。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服务。
  公司法同时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的准则,同时也为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法律环境和条件,因此具有国际性。
  三、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股东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只享有股东权。同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即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此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的人格独立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政府,不是政府的附庸,只接受公司的宏观监管。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分离为前提,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定义
  (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法人,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依法成立,合法经营
  公司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资本: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
  2)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文件。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章程。章程一经批准,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以及以后加入公司的人均有约束力,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效力。
  3)机关: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有时也包括监督机构(监事会);不同于公司机构,公司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特别阶段,公司机关有所变化:公司设立阶段是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公司重整阶段,是根据法律组成的重整机构;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
  上述三要素缺一不可,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
  2.营利性
  通过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投资者。
  强调营利性并不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独立性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权利能力: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①经营范围的限制: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变更需作变更登记。②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得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③作保证人的限制:公司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选择的除外。我国《公司法》对此无强制性规定。
  2)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公司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3)侵权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即有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负责人的侵权行为即是公司的侵权行为。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①侵权行为系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个人资格实施的;③该种行为必须具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件。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1.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所有,风险自担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出资人通常是两人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拥有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和使用;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始终享有所有权,在出资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财产,自主使用。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企业的企业主对公司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建立和活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以出资额和所持股份实行权益分配;合伙企业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通常是平等的。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集团企业:多企业的联合,即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企业集团。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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