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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30合同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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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30《合同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合同法
教材主编:傅鼎生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2年
课程目录:
前言 8
一、《合同法》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8
二、课程目标 8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8
四、学习方法 9
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 9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一、合同的概念 10
二、合同的特征 10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11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1
二、合同的相对性 13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重点) 15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5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15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6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16
五、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17
六、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7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7
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18
九、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19
十、预约与本约 19
十一、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19
十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20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20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20
一、合同法的概念 20
二、 21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2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2
二、合同自由原则 22
三、合同公平原则 23
四、诚实信用原则 24
五、鼓励交易原则 24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26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26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26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26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27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27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0
第三节 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31
一、交叉要约 31
二、同时表示 31
三、以招标方式缔约 31
四、以拍卖方式缔约 32
五、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32
六、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 33
第四节 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34
一、先合同义务的含义 34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 34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35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36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36
一、合同内容概述 36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 37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38
一、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38
二、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 38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39
一、合同的书面形式 39
二、合同的口头形式 40
三、合同的其他形式 40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40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41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条件 41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41
二、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43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4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44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44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4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5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45
第四节 无效合同 46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46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46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47
四、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47
第五节 合同效力待定 48
第六节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48
一、附条件的合同 48
二、附期限的合同 50
本章总结 51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51
学习目的与要求 51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51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51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52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54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概述 55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56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 56
四、不安抗辩权 56
第三节 债权人受领迟延 57
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含义 57
二、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 57
三、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 58
四、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 58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58
学习目的与要求 58
重点: 58
难点: 59
考点: 59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59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59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59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59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60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60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61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61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61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62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63
本章小结: 63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3
内容提要: 63
学习目的与要求 63
重点: 64
难点: 64
考点: 64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64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64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65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66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66
一、债权的让与 66
二、债务的承担 68
三、债的概括移转 70
本章小结 70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71
学习目的与要求 71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71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71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71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72
第二节 清 偿 72
一、清偿的概念 72
二、清偿的种类 72
三、清偿的主体 73
四、清偿的效力 73
五、清偿充抵 73
六、第三人清偿 74
七、代物清偿 75
第三节 解 除 76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76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76
三、协议解除合同 76
四、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76
五、合同解除的后果 78
第四节 抵 销 78
一、抵销的概述 78
二、法定抵销 78
三、约定抵销 79
第五节 提 存 79
一、提存的概念和条件 79
二、提存通知及提存效力 80
第六节 免 除 80
第七节 混 同 80
本章小结: 80
第十章 违约责任 81
学习目的与要求 81
第一节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81
一、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概述 81
二、违约行为的样态 82
三、双方违约 84
四、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84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84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85
一、不可抗力 86
二、基于标的物原因的特殊免责事由 86
三、基于债权人原因的特殊免责事由 86
第四节 继续履行 86
一、继续履行的含义 86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86
三、继续履行的形式 87
四、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87
五、继续履行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87
第五节 损害赔偿 87
一、概述 87
二、损害的类型和认定 88
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 89
四、减损规则 89
五、损益相抵 89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 89
一、违约金的概念 89
二、违约金的种类 90
三、违约金责任的认定与调整 90
四、违约金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91
第七节 定金责任 92
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92
二、定金责任的效力 92
三、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93
第八节 责任竞合 93
一、责任竞合概述 93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93
三、责任竞合的处理 94
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96
第一节 买卖合同 96
一、买卖合同概述 96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97
三、特种买卖合同 101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07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107
二、供用电合同 107
第三节 赠与合同 108
一、一般赠与合同 108
二、特别赠与 110
第四节 借款合同 112
一、借款合同的概述 112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12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113
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115
第一节 租赁合同 115
一、租赁合同的概述 115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117
三、房屋租赁合同 119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124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述 124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24
本章小结 126
第十三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127
第一节 承揽合同 127
一、承揽合同的概述 127
二、承揽合同的效力 129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132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述 132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35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其处理 137
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138
第一节 运输合同 138
一、运输合同概述 138
(1) 138
二、客运合同 138
三、货运合同 140
四、多式联运合同 142
第二节 保管合同 143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43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144
第三节 仓储合同 146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46
二、仓储合同的效力 147
第四节 委托合同 148
一、委托合同概述 148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 149
三、委托合同的效力 149
四、间接代理制度 151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152
第五节 行纪合同 153
一、行纪合同的概述 153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154
第六节 居间合同 156
一、居间合同概述 156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157
第七节 旅游合同 157
一、旅游合同概述 157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158
三、旅游纠纷诉讼中的主体 159
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159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159
一、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159
二、技术合同的性质 159
三、职务技术成果 160
四、技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61
五、技术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162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163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63
二、委托开发合同 163
三、合作开发合同 163
四、技术成果的归属 164
五、技术开发的风险分担 16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165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165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65
三、专利权转让合同 166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66
五、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167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6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69
一、技术咨询合同 169
二、技术服务合同 170

 

前言
一、《合同法》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合同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是为了培养和检验自学者综合运用合同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合同纠纷案件的能力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应用专业课程。
  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合同行为、合同关系、合同制度、交易规则为阐述和研究对象的合同法学科,以及以合同法学为阐释内容的合同法课程,在整个法学领域和法律专业课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进行合同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学员朋友能够运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基本规则有效缔约和诚信履约,能够运用合同的保全、违约责任等基本制度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备完善的民法学理论,奠定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理念。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学习本课程,应具备法学基础理论的知识和民商法学的一般知识,并以此为指导,加深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在法学各学科中,民法学和商法学是合同法学的上位学科。学习本课程应当具备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的相关知识。合同法是实体法,实体法的适用不能脱离程序法的运用,因此学习合同法还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二、课程目标
  (1)全面掌握合同法学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合同权利的相对性、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
  (2)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
  (3)认识合同交易客观规律;
  (4)熟悉合同制度,掌握合同法律的适用;
  (5)综合运用合同法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各类合同现象;
  (6)树立私法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7)为进一步学习法律专业的其他课程,全面掌握法学理论.以及熟练应用专业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承揽、委托、技术转让合同制度;次重点内容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关系的要素、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运输、保管、行纪、居间、技术开发合同制度。一般内容则是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内容。
  本课程的难点内容是: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理依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如何正确理解"合同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条件"、"合同生效条件"这三个概念;要约、承诺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中的义务群以及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效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和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赠与合同中的两种撤销制度;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合同缘何不是双务合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适用与权利行使;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运输合同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责任;委托、行纪、居间三者的区别;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四、学习方法
  合同法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学员学习本课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好民商法,具备民商法的基础和理念。合同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民商法学是合同法的上位学科,它的原则性的内容等对合同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规范意义。其理论也是合同法理论的基础。因此,学习合同法,不可不先学好民商法学的知识。
  第二、注意把握本课程的结构体系,全面学习合同法内容。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教材则只着重阐述了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涉及较少。但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却不能仅限于教材,应结合分则内容理解总则中包括的原理和制度。合同法分则主要是关于具体合同的内容,也是合同法自学考试时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出题点。
  第三、在全面掌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学习。任何一门课程,不论怎样强调它的重要性,切记它仍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
  结合考试大纲学习本课程,特别注重本课程中重点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承揽、委托、技术转让合同制度。
  第四、学习合同法这门课程,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法学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合同法更是其突出的代表,也是历来自学考试的重要出题点。学员学习过程中,应把所学合同法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多搜集、分析、试解一些案例分析题,如有机会直接参与某些实际案例的处理工作,则将更加体会到合同法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也是考试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
 内容提示:本章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表述,阐述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析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探讨了合同的相对性,阐述了合同的分类以及分类的意义。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练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
  重点:揭示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每一种合同分类的意义何在。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划分标准之区别及其存在价值。
  难点: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
  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相对性突破"说的理解。
  考点: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及含义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区别 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
内容 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为内容
主体 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二、合同的特征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应当说明的是,《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定的立法意图并不在于界定民事合同的内涵,限定民事合同的外延,而是在于限制《合同法》适用范围。换言之,《合同法》并不否认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的合同性质,而是规定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不能混淆合同含义与《合同法》适用范围,应将两者加以区别。
  (三)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无论合同主体为何种形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合同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合同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例如出借人有权接受借用人返还的借用物;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例如当承租人不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2)合同两项权能的关系
  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合同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导致请求权能消灭。合同权利丧失请求权后,成了自然债权,虽然还有受领合同义务人之给付的权能,但没有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的权能,只能坐待受领给付而不能请求给付。
  (3)合同权利的效力
  ①受领力
  ②保持力
  ③请求力--请求力具有执行力,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
  ④处分力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被处分。例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让与王五,由王五享有对李四的合同权利;又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质押给王五,使王五拥有合同权利上的质权(债权质权);再如,张三免除李四的合同债务,抛弃对李四的合同债权。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并不影响权利人抛弃权利。这说明某些合同权利的处分力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该合同权利无处分力。
  ⑤保全力。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
  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
  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l)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有偿性、双务性;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承揽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物。
  (2)从给付义务
  概念: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例如,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安装设备的义务,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有安装设备的义务。这两个义务相似,却存在于不同性质的合同之中,说明该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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