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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2民法学》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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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42《民法学》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民法学
教材主编:郭明瑞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1年版
课程目录:
应考指导 2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3
第三章 自然人 14
第四章  法人 16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17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8
第七章  民事行为 19
第八章  代理 21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23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25
第十一章  人格权 26
第十二章  身份权 27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28
第十四章  所有权 29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31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33
第十七章  占有 35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36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37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38
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40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41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42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44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45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47
第二十七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48
第二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49
第二十九章  侵权责任概述 51
第三十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2
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52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54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54
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 55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56
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 58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各部分知识的相互关系,精讲课程中附有一张知识结构图,可以非常好的帮助我们打好民法知识的框架结构,使我们在民法学习中不至于迷失方向,不至于对非常庞大而琐碎的民法知识感到杂乱无章。
我们一定要将这张图表刻在脑子里: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  题 型 举 例
(教材的第146-147页)

一、 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                    D.不能自行恢复
    【答案】D
【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中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三章自然人/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四)死亡宣告的撤销/(3)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教材第208页,教材内容如下:
…………
(3) 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本题考查的就是对这一个小知识点的识记。知道的,可轻松得分,不知道的,可能会失分。

2. 甲占有乙借给他的电视机一台,其后,甲、乙约定将电视机出卖给甲。根据法律规定,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B
【考点】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五动产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教材第339页的表述为:
…………
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对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借用乙的电视机,其后甲、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出卖给甲。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自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转移。
…………
你看,题干中的例子都直接取材于教材之中。这告诉我们,教材是根据大纲写的,是命的基本依据。教材中的例子常常会变成考题。

★★★总结:单选题点多面广,对教材的覆盖面最大,可以比较全面地考查我们对教材所涉及知识点掌握的广度。若不是对教材的各知识点都有所了解(倒不要求很精通,能识别出来即可),想拿高分不容易。而这一部分试题最容易做对,若这一部分都不能拿得高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拿到好成绩--这部分的分数与其他部分的分数一般成正相关关系。这一部分成绩好,其他部分不一定好(因为可能都了解点皮毛,但掌握的不精深);这一部分不好,其他部分一定不好!

二、 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原因的有(    )。
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E.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答案】ABCD
【考点】要约的失效
【解析】啊哈,这是哪位不负责者干的事,把《合同法》的例题写到了《民法学》的题型示例之中--《自学考试大纲》可是法规性质的文件哪!不错,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基于学科分工,民法学不介绍细致的合同法知识,本题内容,教材可是只字未提。考生学本课程时不要管这道例题就是了。
但该知识的内容我还是作一介绍。该知识点在《合同法》教材第40页: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可见,ABCD正是教材该内容的简单罗列。E属于阻止要约生效(要约根本不生效),而不是要约生效后又失效,故不选。

2.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E.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答案】ABCD
【考点】特别诉讼时效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二)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教材的第293页的内容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见,ABCD正是法条的4点内容,E不是。

★★★总结:多选题考查的知识一定是答案要点较多的地方。但也是识记题,了解即可答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多选题与简答题常常可以互相转换。例如,2009年10月份考试民法试卷简答题第38题即考了本知识点:简述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答案就是这4点。

三、 名词解释题
1. 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考点】物权的定义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的概念。(教材第319页)
物权的概念是民法物权部分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

2.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考点】代位继承的定义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教材第535页)
代位继承是民法继承权部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

★★★总结:名词解释题一般考查基本概念的定义。大部分是章和节的标题,少数是三级标题、四级标题所涉及的概念。章和节的标题是基本概念不用多说,三级、四级标题若是重点名词解释的,会在后面的串讲中单独提到,例如公示原则、善意取得、债权人的代位权、遗嘱的撤销等。
做这类名词解释题时,只答定义内容即可,不要展开,不要说明。若不能用教材语言即法言法语回答,能够用一般生活语言回答也行,哪怕答出一个两个小要点也可得一些分数,千万不要空着。例如,表见代理,若答出"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发生有权代理的的后果",虽然离标准答案有一定的距离,但也应能得一半的分数。

四、 简答题
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成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的成立条件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教材在第210页-211页,具体内容为:
……
二、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成立
    …………
(二)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可见,教材写了2页,我们只需要答出4句话即4个小标题即可。简答题嘛,简要回答即可,不要展开。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②起算点不同;③计算方式不同;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⑤适用条件不同。①②③④⑤
【考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鉴别
【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斥的区别。教材第290页-291页(上述内容是其5点是其5个标题)。
简要回答5点区别,不需要展开。--简答题只要求简单明了。
2008年1月份的自考民法试题,考了这道题,但是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的。题目为:
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答时应作一些展开,答成下面这样。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性质和后果不同。在性质上,前者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后者消灭的是形成权。在后果上,前者维护新的法律关系,后者则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②起算点不同。前者从权利人能够行使之日起计算,后者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时起算。③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变期间。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前者表述为"时效"为多少或某些"请求权"多长时间不行使而不受保护。后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⑤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后者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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