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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2民法学》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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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42《民法学》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民法学
教材主编:郭明瑞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1年版
课程目录:
前 言 14
一、课程整体介绍 14
二、大纲要求及考试题型 15
三、学习方法 16
四、授课思路 16
五、本教材涉及的规定 17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8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18
一、民法的概念(识记) 18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 18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识记) 19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9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9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20
一、民法的性质(识记) 20
二、民法的任务(领会) 20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20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0
二、平等原则 20
三、自愿原则 21
四、公平原则 21
五、诚实信用原则 22
六、公序良俗原则 22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与效力 23
一、民法的渊源 23
二、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何人) 23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24
一、民法的适用 24
二、民法的解释 24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6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识记) 26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识记) 26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6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重要) 27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27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27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领会) 28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29
一、民事权利 29
二、民事义务 31
三、民事责任 32
第三章 自然人系 33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3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识记) 33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应用) 33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识记) 33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识记) 34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4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34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识记) 35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36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37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37
一、住所的概念(识记) 37
二、住所的确定 37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领会) 37
第四节 监护 38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38
二、监护的设立 38
三、监护人的职责(识记) 39
四、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 40
五、监护的终止(识记) 40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0
一、宣告失踪 40
二、宣告死亡 41
第四章 法人 43
第一节 法人概述 43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43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领会) 44
三、法人的分类 45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46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6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6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7
第三节 法人机关 48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48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识记) 48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8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领会) 49
第四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49
一、法人的财产 49
二、法人的责任(重要) 49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50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50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50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51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52
一、法人的变更 52
二、法人的终止 53
三、法人的清算 53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54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54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54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54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领会) 54
第二节 合伙 55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55
二、合伙的分类(领会) 56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识记) 57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外部关系)(识记) 59
五、入伙与退伙(重要) 60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63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64
一、法人分支机构(识记) 64
二、个人独资企业(识记) 64
三、个体工商户 65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识记) 66
总结: 66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66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67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67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识记) 67
第二节 物 68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68
二、物的分类 68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69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70
一、货币 70
二、有价证券 70
总结: 71
第七章 民事行为 71
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 72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识记) 72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识记) 72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重要 73
第二节 意思表示 75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件(识记) 75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识记) 75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76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领会) 77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79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79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领会) 79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领会) 79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80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80
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81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82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82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 82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识记) 83
第六节 可撤销民事行为 84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84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 85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85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87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87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87
总结: 88
第八章 代理 88
第一节 代理概述 89
一、代理的概念(识记) 89
二、代理的特点(识记) 89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90
四、代理的分类(识记) 91
第二节 代理权 92
一、代理权的概念(识记) 93
二、代理权的授予 93
三、代理权的行使 93
四、代理权的消灭(识记) 95
第三节 无权代理 95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96
二、狭义无权代理 96
三、表见代理 98
总结: 99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99
第一节 民事时效概述 99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识记) 99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识记) 100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识记) 100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101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01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领会) 101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领会) 102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03
五、诉讼时效的效力 104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04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104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05
三、诉讼时效中断 106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08
第四节 期 限 109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109
二、期间的分类(领会) 109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110
总结: 110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110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 111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111
二、人身权的内容 111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112
一、人格权 112
二、身份权 112
总结: 114
第十一章 人格权 114
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114
一、生命权 115
二、健康权 115
三、身体权 115
第二节 精神性人格权 116
一、姓名权 116
所谓姓名 116
二、名称权 116
三、肖像权 117
四、名誉权 118
五、隐私权 119
人格权 120
总结: 122
第十二章 身份权 122
第一节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122
一、配偶权 122
三、亲属权 123
第二节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123
一、荣誉权 123
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124
身份权 124
总结: 125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125
第一节 物权概述 125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25
二、物权的分类 126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129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领会) 129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领会) 130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领会) 131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31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131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131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应用) 134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35
四、不动产登记 136
五、动产交付 138
第十四章 所有权 139
【本章主要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第39-116条共78个法条 139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139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40
二、所有权的权能(领会) 140
三、所有权的分类 141
四、所有权的限制 143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44
一、国家所有权(领会) 144
二、集体所有权(领会) 145
三、私人所有权(领会) 146
四、法人所有权 146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47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47
二、专有部分的专有权(领会) 148
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领会) 148
四、共有部分的管理权(领会) 149
第四节 相邻关系 152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52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53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153
第五节 共 有 154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54
二、共有的种类(识记) 155
三、共有的内部关系(领会) 156
应用:正确处理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和共有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 156
四、共有的外部关系 157
五、共有物的分割 157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58
一、善意取得 158
二、拾得遗失物 160
三、发现埋藏物 161
四、添附 162
五、先占 164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165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165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65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66
特别法中规定的 166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166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66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67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领会) 167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69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169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69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用) 170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领会) 171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应用) 172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173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73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用) 174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领会) 175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应用) 175
第五节 地役权 175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76
二、地役权的取得(应用) 177
三、地役权的内容(领会) 178
四、地役权的消灭(应用) 179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18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181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82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识记) 183
第二节 抵押权 185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85
二、抵押权的设立(应用) 185
三、抵押权的效力(领会) 188
四、抵押权的实现(领会) 192
五、抵押权的消灭(领会) 193
六、特殊抵押权 194
第三节 质 权 197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197
二、动产质权 198
三、权利质权 201
第四节 留置权 203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03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应用) 204
三、留置权的效力(领会) 204
四、留置权的实现 205
五、留置权的消灭(领会) 206
第十七章 占 有 206
第一节 占有概述 206
一、占有的概念(识记)和本质 206
二、占有的特点(识记) 207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207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07
二、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208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08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08
五、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209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209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领会) 210
二、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用) 210
三、占有的妨害排除与防止效力(应用) 211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211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点 211
一、债的概念(识记) 212
二、债的特点(领会) 212
第二节 债的要素(识记) 213
一、债的主体 213
二、债的内容 213
三、债的客体(领会) 213
第三节 债的分类 214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15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215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16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多数人之债作的区分) 216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217
六、主债与从债 217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218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218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218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识记) 218
二、债的发生原因(识记) 218
第二节 不当得利 219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219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识记) 220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识记) 220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221
第三节 无因管理 222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223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识记) 223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应用) 224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226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226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识记) 226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识记) 227
第二节 债的履行 227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识记) 227
二、债的履行的内容(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227
【例题·单选题】 228
【例题·多选题】 230
三、债的履行原则(识记 230
【例题·单选题】 231
四、(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领会) 231
【例题·单选题】 233
五、(债权人)受领及受领迟延 233
第三节 债的保全 233
一、债的保全概述 234
二、债权人代位权 234
【例题·单选题】 235
三、债权人撤销权 236
【例题·单选题】 237
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238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238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38
二、债的担保方式(识记) 238
第二节 保证 239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39
二、保证的成立条件(领会) 239
三、保证的方式(识记概念、应用区别) 239
四、保证的效力 240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领会) 240
【例题·单选题】 240
【例题·单选题】 241
五、保证的消灭 242
第三节 定金 242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43
二、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 243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领会) 243
【例题·单选题】 243
三、定金的种类(应用) 244
四、定金的成立条件(领会) 245
五、定金的效力(领会) 245
【例题·多选题】 245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246
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 245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识记) 246
二、债的移转的方式(识记) 246
第二节 债权让与 246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识记) 246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领会) 247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应用) 247
【例题·单选题】 248
第三节 债务承担 248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识记) 248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领会) 249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领会) 249
【例题·单选题】 249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249
一、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概念(识记) 249
二、概括承受的类型 250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250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250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识记) 251
二、债的消灭的效力(领会) 251
第二节 清偿 251
一、清偿的概念(识记) 251
二、代物清偿(识记) 252
三、清偿抵充(识记) 252
第三节 抵销 252
一、抵销的概念(识记) 252
二、抵销的条件(领会) 253
三、抵销的方式 253
四、抵销的效力(领会) 253
第四节 提存 254
一、提存的概念(识记) 254
二、提存的主体和客体 254
三、提存的原因和方法(领会) 255
四、提存的效力 255
第五节 混同 256
一、混同的概念(识记) 256
二、混同的原因(识记) 256
三、混同的效力 257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257
一、债务免除 257
二、债务更新(识记) 257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258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258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58
二、继承的分类(识记) 259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260
一、继承权的概念(识记) 260
二、继承权的特点(识记) 260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 260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261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应用) 261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领会) 262
第四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263
一、继承权的行使(应用) 263
二、继承权的放弃 263
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 263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识记) 264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应用) 264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用) 264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265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265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65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识记) 266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266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领会) 266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领会) 269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70
一、代位继承 270
二、转继承(识记) 271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领会) 272
第四节 遗产份额的确定 273
一、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应用) 273
二、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用) 273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274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274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75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识记) 275
第二节 遗嘱的设立 276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识记) 276
二、遗嘱的内容(领会) 276
三、遗嘱的形式(应用) 277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领会) 280
第二十七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282
第一节 遗赠 282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285
第二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286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286
第二节 遗产 288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289
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应用) 291
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应用) 292
第二十九章 侵权责任概述 294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293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竞合 296
第三十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03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302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303
三、过错推定 304
【例题·单选题】 304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304
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06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305
第二节 加害行为 306
第三节 损害后果 306
第四节 因果关系 308
第五节 主观过错 309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311
第一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310
第二节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313
四、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316
【例题·多选题】 316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317
第一节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316
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识记) 317
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特点(识记) 317
第二节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317
一、受害人的过错 318
二、第三人的过错 318
三、不可抗力 318
【例题·单选题】 318
四、正当防卫(领会) 319
【例题·多选题】 319
五、紧急避险(领会) 319
【例题·单选题】 320
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 320
第一节 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320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识记) 321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用) 321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321
一、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321
二、因教唆、帮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322
三、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322
【例题·多选题】 322
第三节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应用) 322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外部承担 323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内部分担 323
第一节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323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识记) 323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领会) 324
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应用) 324
【例题·多选题】 324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325
一、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识记) 325
二、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领会) 325
第三节 使用人责任 325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327
【例题·单选题】 328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328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330
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 333
第一节 产品责任 332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领会) 333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35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337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 339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339
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41
第七节 物件损害责任 343

 

前 言
  一、课程整体介绍
  指定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法学》(2011年版)。全书一共分为六编、三十六章。
教材知识结构
编章
第一编 民法总论
(考核分值最多) 第 一 章 民法概述
 第 二 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 三 章 自然人
 第 四 章 法人
 第 五 章 非法人组织
 第 六 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 七 章 民事行为
 第 八 章 代理
 第 九 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考核分值最少) 第 十 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五编 继承权
(原4章)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第二十七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 侵权责任
(原5章) 第二十九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 三十 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
  我们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三编和第六编,有两部新的法律。
  二、大纲要求及考试题型
  (一)大纲要求
  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各层次的含义是:
  识记:要求考生知道本课程中的名词、概念、原理、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或识别。(一般可出单选题)
  领会:要求在识记的基础上,能把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一般可出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应用:要求在领会的基础上,运用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一般可出论述、案例分析题)
  (二)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我们教材上的题型举例没有判断题,但是我们考试中可能会考到这个题型。教材上还提到了名词解释。
  4.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简要回答……。
  首先,应找出解答相应问题的要点,其次,如要点不是很明确的话,还需要对这些要点简要地加以说明或阐述。
  5.论述题(本大题10分)
  对相应的要点进行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论证。
  6.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考查的是运用法学原理和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阅读案例,理清法律关系,然后再就提出的问题作答。
  三、学习方法
  具体而言:
  1.理解
  记忆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理解了的东西是最容易记住的。
  2.把握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建立学习框架
  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把握整体与细节。
  3.做题要会举一反三,"会做题"
  4.总结--记总结
  大纲、教材中有许多内容相互联系,有些内容容易相互混淆。要联系起来学,善于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不管看什么,看多少遍,都要有总结才行。总结是对所学内容的升华,也是日后复习备考的主要材料。
  四、授课思路
  整体上:以大纲为指导,以教材为根本,以考题为切入。
  具体到每章:
  1.每章授课前,进行章节结构分析,分析历年考题出题概况,重点难点的分布等。
  2.在知识讲解过程中,提炼出知识点,分析知识点的联系,分析出题角度及复习角度,帮助考生把握考试重点。中间会加上一些"【提示】"、"【注意】"的字样。
  会帮助考生进行关键词提取和记忆,简化理解。
  3.每章最后做一个知识点的总结。
  五、本教材涉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合同法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继承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
  提存公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编主要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9章 第 一 章 民法概述
 第 二 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 三 章 自然人
 第 四 章 法人
 第 五 章 非法人组织
 第 六 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 七 章 民事行为
 第 八 章 代理
 第 九 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情分析】平均考核分值在30分左右。第七章是重点,最多会占到15分。第一章、第五章是次重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性质与任务、基本原则、渊源和效力、适用与解释
  【考情分析】本章平均考核分值在7-10分。考核分值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考试题型是选择题,还可能出简答题、论述题。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考核的重点。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识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
阶段 特点 典型代表
古代民法 诸法合一  罗马法
近代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 1804《法国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现代民法 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一些新的原则 始于《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识记)
  内容上存在不同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识记)
  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领会):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识记)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领会):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所谓人格,是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所谓身份,是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如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的身份,父母子女间的身份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真题)
  A.财政拨付关系
  B.赡养关系
  C.税收关系
  D.行政罚款关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识记)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三)民法为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
  (四)民法为私法(相对于公法)
  【注意】曾经出过简答题。
二、民法的任务(领会)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识记: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领会: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
  应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这表现在:第一,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第二,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第三,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第四,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行为)功能和补充(漏洞)功能。
  关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五个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根据和地位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就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平等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注意】曾经出过论述题。
三、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根据
  《民法通则》第4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二)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合同法》第4条特别强调:"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和根据
  《民法通则》第4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
  (二)公平原则的表现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五、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民法通则》第4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
  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
  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注意】曾经出过简答题。要求考生简要回答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真题)
  A.物权法定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
  D.可持续发展原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基本原则。注意抓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选项A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选项C是债法的基本原则,选项D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二、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何人)
  识记:民法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应用: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1.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对法律施行前发生的事项也适用该法律时,该法的规范才有溯及力,才可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发生的事项。
  2.新法改废旧法
  新法改废旧法规则是指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适用新法改废旧法规则,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新旧法是同一级机关颁布的,如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同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如同为普通性,若一为普通法,一为特别法,则不能适用该规则;(3)须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若新旧法规定的事项不完全一致,但某一事项在旧法中有规定,在新法中也有规定的,则旧法中关于该事项的规定废止,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法律允许某区域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在许可的区域内应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二,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第三,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民法通则》第8条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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