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aoti - 为您精心整理的免费考资集中营!

爱考题软件下载学习站

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完整版:进入查看
课程详情
所有年份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Yqd-mZw0DFqvNB0Di_beGQ

 

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民事诉讼法学
教材主编:潘剑峰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1年版
课程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2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4
第三章 自然人 6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8
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11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13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19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24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27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32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35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38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43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制度 46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46
第十六章 简 易 程 序 56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59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62
第十九章 特 别 程 序 69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73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77
第二十二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81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82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94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96
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100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105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例题】按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种类的划分标准,仲裁属于( ) 。(2007年1月单选)
A.公力救济 B.自力救济
C.司法救济 D.社会救济
【答案】D
【解析】仲裁与调解是社会救济的两种方式。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
【例题】以下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2008年10月单选)
A.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B.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解决
C.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解决 D.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解决
【答案】B
【解析】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以下为"知识点测评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覆盖的讲义范围: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例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2007年10月单选)
A.主体、内容和客体 B.主体、内容和标的
C.主体、内容和事实 D.主体、标的和事实
【答案】A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
四、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包括两类:
1.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名词解释2006年1月)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公法
2.部门法
3.基本法
4.程序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例题】民事诉讼法属于(  ) (2008年1月单选题)
A.程序法 B.根本法
C.实体法 D.私法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公法。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低于根本法。
【例题】以下关于民事诉讼法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09年1月单选题)
A.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
C.民事诉讼法是私法
D.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
【答案】A
知识点测评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 (判断题)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都包括案件事实真相和诉讼请求。( )。
答案:错误
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主体不同而有差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概述
一般性了解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种类(选择题)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方面
内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目的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工具性价值
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
一般性了解
第四节 诉权 和 诉
一、诉权: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二、诉
(一)含义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二)要素 (选择题)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3.诉讼理由: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题】下列选项不属于诉的要素的是( ) (2010年10月 单选题)
A.当事人 B.诉讼标的
C.诉讼理由 D.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诉的要素包含三方面: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有关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具体要求;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并请求法院裁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据同一个诉讼标的提出若干诉讼请求。
以下为"知识点测评题2:诉的种类"覆盖的讲义范围:
(三)诉的种类★(选择题)
1. 确认之诉
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否定的确认之诉)。
当事人仅要求法院对于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认,并不要求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2. 给付之诉
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物的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种类 种类物给付之诉
(根据给付的内容不同) 积极的给付之诉
行为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3. 变更之诉
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变更、解除或者消灭自己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实存在的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只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并且在判决生效之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仍维持现状。
第五节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第六节 既 判 力
一、概念
既判力指的是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二、既判力的范围
1.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
2.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判断的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基准时一般界定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
知识点测评题2:诉的种类
2.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A
解析:诉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其中,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甲起诉请求乙履行特定给付义务停止损害其名誉。故A项正确。丙请求法院消灭既存法律关系,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变更之诉。故B项错误。男方请求法院改变既存法律关系将二人之子改由前妻抚养,属于变更之诉。故C项错误。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消灭既存法律关系解除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故D项错误。

第三章 自然人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⑴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⑵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⑶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⑷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2)非法定监护人担任:其他亲友,须其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属单位或其居(村)委会的同意方可设立。(3)没有上述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
5.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前一顺序人不同意,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则应宣告死亡。(2)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须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即下落不明满4年,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期满仍无消息才宣告。
三、论述题
1.(★)论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1)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2)取决的意志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之。(3)能否放弃和转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4)是否是否义务因素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四、案例题
案例: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3 年生还,人民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但是甲的妻子乙已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继承甲的一栋房屋后与丙结婚,儿子由丁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甲父戊继承遗产包括一台电脑和一台彩电,其中彩电已由第三人购得。问:本案的婚姻、财产和收养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案:甲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乙与丙结婚是合法有效的,甲与乙的夫妻关系不能恢复;收养也是合法有效的,在宣告死亡期间送养不存在取得其同意的问题;第三人从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购得,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不返还。其他能够返还的都得返还。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和死者都无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年龄、智力而不相同,划分三个阶段。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阶段。
4.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视为住所,但住院治病的地方除外。
5.自然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点击进入查看本科目历年真题及答案


课程导航
加入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