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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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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经济法概论
教材主编:张守文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09年
课程目录:
第一章 绪 论 6
前 言: 6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重点) 7
二、经济法学发展历程 7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8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8
本章总结: 8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9
一、经济法概念 9
二、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规制性、现代性、社会性、高层次性) 10
三、经济法的地位:(外部关系) 11
四、经济法的体系(内部关系) 13
本章总结: 14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14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14
一、经济法价值的确立 14
二、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4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15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 15
二、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5
三、经济法宗旨: 15
四、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简答) 16
五、确立经济法宗旨的实践意义 16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6
一、概念 16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 16
三、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6
本章总结: 18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18
一、主体理论 19
二、行为理论 20
三、"权义结构"理论 21
四、责任理论 22
本章小结 24
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论 24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特点 24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25
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26
本章总结 27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27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27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28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29
四、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简答) 30
五、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必要性、如何建立) 31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32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32
二、预算法律制度 33
三、国债法律制度 37
四、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39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42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的概述 42
一、税收概念和特征 42
三、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44
四、税法的基本要素 44
五、税收体制改革: 46
第二节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46
一、税收征纳实体法律概述 46
二、商品税法律制度 46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51
四、财产税法律制度 56
第三节 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税收程序法律制度的核心) 56
一、概述 56
二、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 56
三、税收征收制度:(税收征纳的核心和关键) 57
四、税务检查制度 59
第四节 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 60
一、重复征税概述 60
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60
三、防止税收逃避的制度 60
第五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61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61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P234) 62
三、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P234) 62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62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63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及社会控制 63
第二节 金融调控法及其调控主体 64
一、金融调控与金融调控的特征 64
二、金融调控法 65
三、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65
四、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 65
第三节 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68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68
二、货币政策的特征 68
三、货币政策的组成 68
四、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 68
五、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重点) 70
第四节 保障货币政策目标实现的金融调控法制度(重点) 70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71
二、基准利率制度 72
三、再帖现制度 73
四、再贷款制度: 73
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74
第五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76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76
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76
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78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80
第一节 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80
一、计划概述 80
二、计划法概述 81
第二节 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81
一、法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81
二、德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81
三、日本的计划法律制度 81
第三节 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82
一、计划法体系概念 82
二、计划实体法律制度 82
三、计划程序法律制度 82
四、计划法律责任制度 83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83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83
一、市场结构 83
二、市场行为 84
三、市场绩效 84
四、产业组织理论学派的观点 84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 85
一、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85
二、市场规制法的发展 85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85
一、概念 85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86
三、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86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86
一、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86
二、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87
三、 87
第五节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87
一、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87
二、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87
三、 88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88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89
一、垄断的概念: 89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89
三、 89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90
一、市场支配地位 90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91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危害 93
第三节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93
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93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 94
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与利弊 95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危害 96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行为 96
一、经营者集中行为概念和特征 96
二、类型: 96
三、经营者集中的动因和利弊 97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98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 99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99
二、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危害 101
三、规制途径: 101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执行与适用 101
一、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 101
二、反垄断法执行的基本路径和原则 103
三、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104
四、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04
五、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04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05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06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06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06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 107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和程序 107
第二节 欺骗性标示行为 107
一、欺骗性标示行为概述 107
二、仿冒行为 108
三、虚假陈述行为 109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0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110
二、商业秘密的属性和特征 110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1
第四节 诋毁商誉行为 112
第五节 商业贿赂行为 113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113
二、商业贿赂的成因和危害 113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13
第六节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14
一、附奖赠促销 114
二、附奖赠促销行为的成因和利弊 114
三、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15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16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116
一、消费者概念 116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7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117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简答) 118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18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概述 118
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118
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与权利相对) 119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121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21
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23
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123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23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124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27
第一节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 128
一、概述 128
二、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 128
第二节 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129
一、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29
二、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29
三、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29
四、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30
第三节 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30
一、银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即银行业市场特别规制的依据) 130
二、银行业规制制度概述 131
三、银行业市场规制途径(重点内容) 131
四、银行业市场规制方式和手段 134
第四节 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36
一、证券市场特殊性 136
二、证券业市场规制体制 136
三、证券市场准入规制 137
四、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 137
五、证券市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制 143

 

第一章 绪 论
  前 言:
  这门课程使用的教材是张守文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概论》(2009年版)。
  经济法的内容总共分为3编15章。第一编是经济法总论,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重点章节是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和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第二编和第三编构成经济法分论,主要介绍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编宏观调控法重点章节是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规制法重点章节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为了方便记忆,经济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一体是指经济法总论,两翼分别指"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的内容比较庞杂,而且随着经济发展,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会发生变化,根据大纲的要求,在教材出版后到考前6个月中最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都是考试的范围。所以大家在复习时首先要注意重点掌握各章的体系和基本原理,其次关注新颁布和修改的经济法。
  经济法考试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这里建议大家首先掌握大纲内容,根据大纲要求去学习各章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根据考试题型为自己出题,学习完每一章以后再去做网校提供的练习题,看看自己掌握的知识点有哪些遗漏。针对错题作出标注,以后复习中重点练习。
  本章介绍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产生和发展历程、基本框架以及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本章的重点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经济法产生。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重点)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历年考试本部分都有题)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第一次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其著作是1755年《自然法典》。德萨米在1842年《公有法典》也提及经济法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但他们谈到的经济法不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包括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例题·单选题】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法典》
  C.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D.德国的《煤炭经济法》
  
  答案:A
  解析: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学发展历程
  1.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中没有提炼经济法概念。但经济法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中国经济法学真正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1.哲学方法
  (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
  (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本章总结:
  本章重点掌握经济法的产生,包括产生的时间、涉及书籍、人物和国别。注意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本章重点介绍经济法本体论中的四个方面内容,本体论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问题。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和体系。本章是理解经济法其它基础理论的关键,在整个总论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章。本章重点是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难点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本章出现的题型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地位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点)
  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导致经济法产生。市场失灵包括经济领域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社会分配不公等。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各类经济问题日益突出,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低效或失效,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思考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等问题,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作出取舍,而这种取舍,则带来了从思想到行动,从政策到法律,从经济到社会,从西方到东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市场失灵,无论是缘于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它所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从宏观的角度看来,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经济结构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造成总量失衡,因而就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主体则是广义的政府,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控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而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依宏观调控法来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在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述由市场失灵造成的法律上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大体上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不仅需要从宏观的层面上解决,也需要微观上的规则,从而产生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因为需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而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果的规制。通过综合性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整个市场的规制。通常,市场规制是由政府作出的,与宏观调控一样,在市场规制领域,也同样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要求政府依法规制非常重要,为此,就需要有相关的市场规则法。上述市场失灵所在成的法律上的问题及其相互间的关联,大体上可以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综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合称"调制关系"。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A.经济管理关系
  B.宏观调控关系
  C.微观调控关系
  D.市场交易关系
  E.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BE
  解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注意还包含特殊的体制关系。)
  2.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规制性、现代性、社会性、高层次性)
  (一)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特征)
  1.经济性:
  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的经济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简答题):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2.规制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如《反垄断法》中规定,如果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需要,可以得到国家的豁免。再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企业雇佣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减除。这都表现为经济法的积极的鼓励、促进性法律股份。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包括( )。
  A.经济性
  B.强制性
  C.现代性
  D.规制性
  E.综合性
  
  答案:AD
  解析:现代性虽然是经济法的特征,但并非基本特征,所以C项不能选,本题正确选项是AD。
  (二)现代性(简答题或者论述题):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为解决现代市场失灵问题而产生的,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矛盾。经济法就是协调上述矛盾,一方面保护个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社会分配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人权和社会稳定。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简答题或者论述题)
  (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2)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3)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地位:(外部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二)经济法的地位(重点)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要证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独特的调整对象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调整的,所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因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到底应归入哪个法域并没有定论,但是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一般我们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而不属于私法。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重点)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有如下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更倾向于公法。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第三保护法益不同:民法保护个体利益,经济法保护社会利益。第四主体地位不同:民法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经济法主体地位一般不对等。
  (3)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有如下区别:
  第一法域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属于私法领域,所以商法也属于私法领域;而经济法则一般被认为属于公法领域。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第三保护的法益不同: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商法保护的是商事主体的私人利益。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有如下区别: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例如《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规定银监会作为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而经济法在税法中就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征税的时候享有的具体的罚款权,在经济法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规定了银监会对哪些行为可以行使处罚权,处罚的标准是多少。可见,行政法与经济法二者是有区别的。
  第二,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宗旨不同:行政法主要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经济法主要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不一样的,社会利益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还包括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三,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不同:行政法更多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性手段。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行政机关就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经济法主要采取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因此往往属于间接调整。如国家为了鼓励公众购买小排量汽车,并没有命令公民在购买汽车的时候选择小排量,而是通过减免购置税的方式鼓励公民购买小排量汽车。
  第四,行政法与经济法保护的目标不同:行政法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而产生的。
  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是错误的。经济法与行政法都会涉及到行政主体,但并不是说法律涉及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这个法律就是行政法。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是行政法的法律也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主体上,经济法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一方主体也是行政机关,所以主体上具有相同性。同时,二者调整对象都会涉及纵向的行政关系,因此行政法与经济法是有一定联系的。
  (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社会法的含义有两种,从法域上来说,有人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也有人说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式把社会法作为部门法进行比较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第二,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5)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6)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上都有不同。二者的联系如下:在违反经济领域的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所以有的时候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四、经济法的体系(内部关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注意和经济法学框架区别)
  (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多选题】以下调制行为中,属于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的是( )。
  A.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B.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C.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D.石油市场规制行为
  E.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特殊监管性的规范的划分。解析见下面的讲义。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银行业市场的监管、电信业市场的监管、石油市场的监管、电力市场的监管等,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来说,更倾向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性的规范,国家调整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市场规制法针对的是在市场中具体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制。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以及价格立法中体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结合。
  本章总结:
  本章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在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关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联系和区别,区别包括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性质、宗旨等。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价值理论,涉及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和基本原则,这些理论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精神本质。本章出现的题型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但不排除出简答题或论述题的可能。本章非重点章节,大家记住重点内容即可。
  本章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的价值
  二、经济法的宗旨
  三、经济法的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确立
  法的价值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之间的关系,即法的有用性。经济法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经济法自身功用,另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满足。基于上述两个层次,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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