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57《票据法》基础精讲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票据法
教材主编:付鼎生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07年
课程目录:
前言 6
一、本门课程的特点 6
二、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6
三、本门课程在学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6
四、历年考试的情况以及通过率 7
第一章 票据概述 7
本章学习的重点: 7
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分布情况: 7
第一节 有价证券 7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 7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8
第二节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9
一、票据的概念 9
二、票据的特征 10
第三节 票据的种类 11
一、票据学理上的分类 11
二、票据法律上的分类 11
第四节 票据的沿革 12
一、票据的起源 12
二、我国古代票据的雏形 12
第五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13
一、票据的性质 13
二、票据的功能 13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14
本章重点掌握: 14
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情况: 14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14
一、票据法的概念 14
二、票据法的特征 15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5
一、票据交易迅捷原则 15
二、票据交易确定原则 15
三、票据交易安全原则 15
四、票据交易公平原则 16
第三节 票据法的法系、体例结构、统一运动 16
一、票据法的法系 16
二、票据法的体例结构 17
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 18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18
第一节 票据关系 19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9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和内容 21
第二节 非票据关系 27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8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0
第四章 票据权利 32
第一节 票据权利概述 32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32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34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36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37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事由 37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分类 39
三、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40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41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42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42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43
第五章 票据行为 44
难点、重点: 45
历年考试涉及的题形及题量: 45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5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45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46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50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50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52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53
一、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53
二、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规则在票据行为中的适用 55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解释 56
一、概念 56
二、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56
第五节 票据代理 56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及要件 56
二、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58
第六节 空白授权票据 59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59
二、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 60
三、空白票据的效力 61
第七节 票据的粘单 62
一、票据粘单的概念 62
二、粘单的要件与效力 62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62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62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62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63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 64
第二节 票据的变造 64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64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65
第七章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66
第一节 票据的更改 66
一、票据更改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66
二、票据更改的程序和效力 67
三、票据变造和票据更改的区别 68
第二节 票据的涂销 68
一、票据涂销的含义 68
二、涂销的后果 68
第八章 票据抗辩 69
本章的主要内容: 69
历年考试涉及的题型及题量: 69
第一节 票据抗辩的概述 69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69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70
第二节 票据抗辩的限制 72
一、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 72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72
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73
第三节 票据抗辩的范围 73
一、票据抗辩范围之规则 73
二、票据抗辩之事由 74
第九章 票据的丧失 76
第一节 票据丧失的概述 76
一、票据的丧失的概念 77
二、票据丧失救济之立法例 77
第二节 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 78
一、挂失止付 78
二、公示催告 79
三、普通诉讼 81
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81
第一节 票据时效 81
一、票据时效的概述 82
二、票据时效的期间 82
三、民法规定的回归适用 83
第二节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83
一、概念 83
二、要件 84
三、效力 85
第十一章 汇 票 85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85
一、汇票的概念 86
二、汇票的种类 86
第二节 出票 88
一、出票的概念 88
二、汇票的款式 89
三、我国汇票的出票程序和票据样式 91
四、出票的效力 91
第三节 背书 92
一、背书的概念和性质 92
二、背书的种类 93
三、背书的款式 94
四、背书的效力(背书后的法律后果) 95
第四节 承兑 98
一、承兑的概念和性质 98
二、承兑的种类 98
三、承兑的程序 98
四、承兑的款式 99
五、承兑的效力 100
六、参加承兑 100
第五节 票据保证 101
一、票据保证的概述 101
二、票据保证的种类 103
三、票据保证的款式 103
四、票据保证的效力 104
第六节 到期日 106
一、到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106
二、到期日的确定和计算 106
第七节 付款 107
一、付款的概念和种类 107
二、付款的程序 108
三、付款的效力 109
四、参加付款 110
第八节 追索权 112
一、追索权的概念 112
二、追索权的行使 114
三、追索权的效力 116
四、回头汇票的签发 116
五、追索权的丧失 117
第九节 复本和誊本 117
一、票据的复本 117
二、票据的誊本 119
第十二章 本 票 119
本章的主要内容 119
要求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120
第一节 本票的概述 119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120
二、本票的种类 120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121
一、本票的出票 121
二、本票的背书 122
三、本票的见票(重点) 122
四、本票的付款 123
第三节 本票的强制执行 123
一、本票强制执行的条件 124
二、本票强制执行的程序 124
三、许可强制执行的范围 124
第十三章 支 票 124
要求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124
第一节 支票的概述 124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124
二、支票的种类 125
第二节 支票的特殊规则 126
一、支票的出票 126
二、支票的背书 127
三、支票的付款 127
四、支票的追索权 128
第三节 特种支票 128
一、划线支票 128
二、保付支票 129
第四节 空头支票 130
一、空头支票的概念 130
二、滥发空头支票的责任 130
前言
一、本门课程的特点
票据法从法律体系上来说,属于商法的组成部门。商法的特点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专业名词较多,票据法是一门典型的商法课程,也具有商法的这些特点。我国的票据制度不是很发达,票据主要在商业和银行业进行流通,一般人不会接触到票据的法律关系,所以这给我们学习这门课程造成一定的难度。
二、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本门课程主要分为序论、总论和分论三部分。
(一)序论部分
从教材上看,序论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让我们了解什么是票据,以及票据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二)总论部分
在总论部分,主要讲解票据的一些基本制度,如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时效、票据抗辩等,这是本门课程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三)分论部分
在分论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票据类型,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一种票据类型。在汇票部分,我们会以票据行为为主线,根据这些票据行为,依次分解汇票在每个不同的行为阶段有哪些特点、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支票、本票是比较简单的,其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汇票有相同与类似的地方,我们仅对支票、本票与汇票不同的地方加以讲解。
总之,票据法的总论部分,即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时效等,以及汇票制度是整门课程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考试中涉及知识点最多的部分。
三、本门课程在学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一定要准确。
第二,理解和学习票据的法律关系时,一定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第三,学习票据时要认真、严谨。
四、历年考试的情况以及通过率
(一)历年考试的情况
在2007年上半年以前的历次考试中,票据法在试卷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选30题,每题1分;多选5题,每题2分;简答5题,案例3题,根据每年的考试情况不同,简答和案例的分值也不同。在2007年上半年以后到2008年的考试中,题型有了变化,除了单选、多选、简答及案例外,新增了论述题。论述题要求考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
(二)通过率
票据法历年考试的通过率并不是非常高,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并且加以练习才可能有把握的通过考试。建议大家除了听课以外,课后还要全面的复习教材,以及适当的做一些练习。
第一章 票据概述
序论部分包括两章: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本章学习的重点:
1.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
2.票据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
3.票据的功能
本章历年所占分值的分布情况:
2007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3道单选,每题1分,共3分。2007年下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2道单选,每题1分,共2分。2008年上半年的自学考试中,有3道单选,每题1分,占3分,有1道多选,占2分,共5分。本章平均所占的分值在3分左右,2008年达到了5分。
第一节 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股票、债券、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均为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
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根据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类型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债权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属于债权证券。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例如,仓单、提单。
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例如,股票。
(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重点)
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证明权利存在的证券。例如,股票、仓单、提单、债券。
设权证券是创设权利的证券。例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
主要的区别在于票据所发生的依据不同。证权证券是权利发生在先,证券产生在后,证明之前所存在的权利关系的证券;设权证券权利的产生是由证券签发所引起的。
(三)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
根据权利的占有和享有之间关系是否紧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
完全证券的权利凭证与该权利凭证所反映的权利高度结合,权券一体。有券即有权,有权必有券。货币是一种典型的权券一体之凭证,权与凭证不分。货币被毁灭后,相应的权利也消灭。
不是权券一体的有价证券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不完全有价证券之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比如,股票一旦毁损灭失,股东有权要求重新补发。仓单一般情况下也属于不完全证券,如果仓单丢失,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证明确属货物的所有者,也可以行使对货物的所有权。
(四)有因证券、无因证券(重点)
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分为有因证券与无因证券。
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的,该有价证券为有因证券。属于有因证券的,有价证券是否有效除了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本身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直接影响有价证券的签发效力。股票属于有因证券。
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的,该有价证券为无因证券。属于无因证券的,有价证券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的变更、解除、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有价证券的效力。票据属于无因证券。
(五)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
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可将其分为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
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为无记名有价证券。
区别: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经背书,无记名证券的转让只需单纯交付;记名证券的权利人为有价证券中记载的最后一个背书人,无记名证券的权利人为有价证券持有人;记名证券之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仅需要持有有价证券,而且权利人的身份须与有价证券中记载的权利人相吻合,无记名证券之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只需提示有价证券。
除此之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的分类。根据证券可否自由的流通,可以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根据证券记载的要求是否严格,可以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
第二节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是本章重点要求掌握的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仓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注意,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虽然也被称为票据,但是其性质为投资金融债券,而不是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二)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在票据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其一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其二,付款人;其三是收款人和持票人。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要求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表彰权利,而且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
2.票据反映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3.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在不同的国家,对出票人的资格规定不同。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签发票据。银行汇票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有资格签发汇票。在我国能够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只有银行。而对于支票,只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签发。
4.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约定。
5.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如果在签发票据时,忘记了在票据上写明时间,则见票即付。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
在票据签发之前,票据上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只有在签发票据之后,票据关系才成立产生。此时,持票人才会享有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
【例题】甲向乙借钱,由于甲没有现金还给乙,所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票据,约定一个月之后还钱。乙享有票据权,在到期日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二)票据是完全证券
票据是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失盗、毁损、灭失等,则无法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否则,将被拒付。
(三)票据是无因证券
或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维护票据交易的迅捷,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转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即,它没有完全承认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也没有对此表示否认。
我国票据无因性已经形成这样一个特点:票据关系当事人如果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则票据不强调无因性;如果票据关系当事人非直接前后手关系,其票据关系的效力认定以票据无因性为准则。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票据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并以准确的文字加以记载,否则,该票据无效。而与之相对应的是非要式证券或不要式证券,法律没有对其格式、形式等方面作出规定,能够证明证券权利存在即可。要式证券最典型的是票据。我国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文义证券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例题】A欠B一万元,在签发票据时多写了一个零,写成了十万元,作为票据的持有者就享有十万元票据付款的请求权。当然这是不公平的,但是这种不公平只能通过其它途径,如民法上的不当利益返还请求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持票人将获得的多余的利益加以返还。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主要是通过票据的背书来实现票据的流通。
【例题】A向B签发了一张票据,B可以再通过背书把此票据转让给C,C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票据转让给D,D也可以再转让给E,依此不断转让下去。在票据在期之前,票据可以不断的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票据的流通性体现了票据的信用工具的功能,可以通过不断的流通,不断的扩大票据的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实际上转让的是一种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转让与其它民事权利的转让,有以下的不同:
第一,票据权利的转让相对是比较自由的,它无须告知义务人;其他民事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两者的效力不同:在民事权利转让时,权利上所存在的瑕疵也一并转让。而票据权利上的一些瑕疵在有偿转让时被涤除。
第三,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民事权利的转让,权利转让之后,原先的权利人就退出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每一个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要对票据权利人承担担保责任。所谓担保责任是指在付款人不能付款时,有承担保证付款的义务。
第四,民事权利转让,如果转让到最后,发现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个人时,会因债权债务是同一主体而导致债权债务相互混同、消灭。而票据并不因当事人的重合而消灭票据权利,可以继续流转下去。
本节的重难点,主要在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不同。
第三节 票据的种类
一、票据学理上的分类
(一)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
所谓预约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记载金额的票据。本票属于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的特点在于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面所记载的金额。汇票、支票都属于委托证券。
(二)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所谓支付证券是指票据主要用来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发挥作用。支票是一种典型的支付证券。信用证券主要是指支票作为一种信用工具的金融证券。本票和汇票属信用证券。
(三)以票据的到期日为划分标准,分为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我国的本票和支票都是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汇票也是即期票据。
二、票据法律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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