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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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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马宏俊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
课程目录:
课程介绍 2
考情分析 3
第一章 公证法律制度概述 4
第一节 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 4
第二节   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7
第二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8
第一节   真实原则 8
第二节   合法原则 8
第三节  独立原则 9
第四节  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9
第五节  回避原则 9
第六节  保密原则 10
第三章   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 10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10
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设立 11
第三节   公证协会 11
第四章   公证员 12
第一节  公证员概述 12
第二节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三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14
第五章   公证书 15
第一节  公证书概述 15
第二节  公证书的效力 16
第三节  公证书的制作 17
第六章   公证执业区域 17
第一节  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 17
第二节  公证执业区域的例外规定 18
第七章   公证法律责任 19
第一节   公证法律责任概述 19
第二节   公证刑事责任 19
第三节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 19
第四节  公证民事责任 20
第八章 公证程序 21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程序 21
第二节 审查核实程序 22
第三节 出 证 22
第四节  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 24
第五节  公证复查程序 24
第六节    争议的处理程序 26
第九章  涉外及涉港澳公证 27
第一节 涉外公证源 27
第二节    涉我国港澳地区公证 30
第十章  公证证明活动 31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31
第二节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32
第三节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32
第四节  常见的公证证明活动 33
第十一章  公证法律事务 42
第十二章   律师制度概述 43
第一节、律师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 43
第十三章  律师 43
第一节  律师概述 43
第二节   律师业务 45
第三节  法律职业资格与律师执业许可 53
第四节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54
第五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2005年论述) 57
第十四章  律师事务所 59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59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61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61
第十五章  律师管理体制 62
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62
第二节  律师的司法行政管理(略) 62
第三节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62
第十六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63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2010年论述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和特点) 63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64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律师与公证制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基本理论与执业技巧相结合的课程,掌握本门课程对于了解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从事律师与公证职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设置本课程,是为了使学员熟悉并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从事公证与律师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纵观历年的试题,题目并不难,跨章节的考题很少,因此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要熟练掌握各章的重点内容。
二、教材的选用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所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定教材,该书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马宏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
三、章节体系
      本课程可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管辖、公证程序等。
      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律师、律师职业、律师执业机构等;
考情分析
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
《律师与公证制度》历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章节 2009年4月 2009年7月 2010年4月 2010年7月 总计
第十三章 43 48 37 20 148
第十章 14 20 22 7 63
第五章 11 5  16 32
第八章 6 10 7 9 32
第七章 7 2 2 9 20
第九章 9 4 2 4 19
第十六章   1 16 17
第三章 1 1 11  1 14
第十四章 3  5 3 11
第十五章  2 2 6 10
第四章 7  1 1 9
第一章
 1 3 3 7
第六章   4  1 5
第十八章 1 2 2  5
第十一章  5    5
第二章    2 2
第十一章  5   5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
2010年题型
单选题(20题×1分=20分)、多选题(10题×2分=20分)
①公证制度10道单选、5道多选:主要是涉及《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基本的有关公证制度的内容
②律师制度10题单选、5道多选:主要是涉及《律师法》以及部分《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执业中的相关内容;
结论:能否选择正确,关键是对重点法条的熟悉程度以及对该课程基本内容和概念的把握。
(2)名词解释(4题×3分=12分)、简答题(3题×6分=18分)、论述题(1题×10分=10分)
名词解释、简答题:更多的是来自于大纲中的识记内容;
论述题:主要是大纲中的领会、简单运用、综合应用的内容,可能涉及交叉知识点的总结,需要一定的灵活运用知识点的能力
(3)案例分析题(3题   2×5+1×10=20分)
题目一般是涉及公证、律师制度的实践应用问题,对于公证的题目一般比较简单,基本上是基础的知识点的细微变化,例如公证管辖,公证提交的材料等;律师制度一般是在具体案件中,律师的职责或涉及律师执业纪律等内容,一定程度上会和刑事诉讼法结合,考生要学会灵活掌握。
三、学习方法
必须熟悉重点法条,题目可能直接是对法条的考察;
对于重要概念要掌握,要有针对性的记忆一些内容;
对于案例分析题,要注意细节,不要放过任何题目给的细节,尤其是律师制度部分,例如涉及出生年月的,要考虑是否是未成年人,相应的在定罪量刑上会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章 公证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的重点是公证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一节 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05、06、10年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公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公证与认证
认证是指根据一国法律规定,由国家授权机构,或者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确认某一行为或者事项为真实的活动。在我国,认证主要是指外交使馆的认证。
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生在外国的公证,公证使用国有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因为,使用国并不了解他国公证组织及其公证人员的公证情况,所以必须经原公证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属实,再经使用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制作国外事部门的签字盖章属实后,方可生效。
可见,没有认证,公证便无法在外国放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2、公证与鉴证
在我国,鉴证指的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工商行政部门对经济合同实行鉴定,对已经鉴定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行为的主体不同
公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定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的效力不同
3、公证与签证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过境(包括过境)时,在其所持有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证明其所持手续合法、有效,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本国人或者外国人的证件不符合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签证,不准出境、入境或过境。
    根据签证的含义,签证和公证虽然都包含证明这样的内容,但是,其行为的性质、后果、针对的事项的范围等都有本质的差别。
三、 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注: 公证法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公证法律法规的体系
(1)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定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颁布实施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3)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
【2009年7月】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答案】B
四、 公证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指受公证法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正活动中所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特征:
公证法律关系是由公证法调整的 社会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存在于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证参与人之间,公证机构永远是公证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公证当事人等公证参与人为另一方主体;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公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证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它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
2、公证当事人和代理人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公证代理人,是指根据公证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规定,代理公证当事人参与活动的人。
注:公证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公证程序,公证程序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
3、公证利害关系人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
4、其他参与人
其他参与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
主要有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
(二)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公证机构的权利是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收取公证费用,主持公证活动,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情况,收集证据,依法作出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文书。义务主要是依法进行公证活动,保障公证当事人与公证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申请公证,向公证机构提出说明和证据材料,要求公证机构依法作出公证,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申请复查,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行为提出反诉等。其义务主要是遵守公证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公证活动,不得妨碍公证的正常进行。
    公证代理人进行公证活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其权利义务也相应的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情况,主要是代理当事人参加公证活动、提交证据材料,保守当事人秘密,遵守公证程序规则等。
    公证利害关系人、证人、其他协助人的权利主要是其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不因参加公证活动而受到侵犯,义务主要是不得非法妨碍正常的公证活动。对于公证机构的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与收集证据的要求,应当予以配合,但是,如果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利的,也可以予以拒绝。
    公证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不真实或者违法的,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复查,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提出投诉,对于有关事项发生民事纠纷 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鉴定人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委托,依据法律规定和其职业道德规范等进行鉴定,并有权要求支付鉴定费用,获得有关的鉴定材料,也可以拒绝鉴定。
    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委派,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公证是对公证事项的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证明,所以,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公证活动,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负有一定的义务,其所指向的是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就是说,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明确的是,公证事项即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它是公证证明的对象或者客体,而不是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具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二节   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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