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串讲冲刺课程讲义【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教材主编:汪建成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4年
课程目录:
前 言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导论 2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主体 4
第四章 管辖 5
第五章 回避 6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7
第七章 证据 9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2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16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18
第十一章 立案 19
第十二章 侦查 20
第十三章 起诉 24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25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30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和特别减轻处罚案件核准程序 32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35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37
第十九章 执行 42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45
前 言
程序法,制度与程序内容多而繁琐,理解与记忆双重要求。
法律条文数量多,内容庞杂。
理论知识与法条内容结合,注重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导论、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主体、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
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与特别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命题特点及学习方法:
注重细节,知识点记忆应力求准确,融会贯通、比较、反复记忆的重要性。
考查知识点灵活,要求理解并灵活应用理论与法律条文内容。
覆盖面广,学习应全面。
重者恒重,注重真题练习。
题型及能力层次比例:识记(30%)-单选和多选;领会(50%)-名词或理论简析、简答;应用(20%)-论述或案例
难易分配:易-20%;较易-40%;较难-30%;难-10%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导论
一、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领会)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案件,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概念和性质(领会)
刑诉公力求助性质与私力求助的根本区别(应用)
基本法、公法、程序法
三、刑事诉讼法律渊源(识记)
刑事诉讼法典、宪法、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
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识记)
目的: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五、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领会)
六、刑事诉讼法学重要范畴(识记、领会、应用)
(一)刑事诉讼历史类型(阶级性与社会共同性)
(二)刑事诉讼结构
弹劾式、中世纪纠问式、近现代混合式(英美当事人主义;大陆职权主义)
(三)刑事诉讼功能
犯罪控制、人权保障
二者关系:兼顾,冲突时权衡原则
(四)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五)刑事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六)刑事诉讼价值
1.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2.效率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共14个)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负责审判;
4.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每个法院独立,上下级监督指导关系。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依靠群众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
2.公检法机关进行诉讼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3.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公检法机关应当提供翻译
九、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情形以外,审判应当公开。允许旁听,允许采访报道。
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其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只有法院有定罪权;2.法院应依法定罪;3.被追诉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不得称为罪犯;4.控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5.疑罪从无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仍存差异。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十三、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理:不立案;撤销案件;法定不起诉;宣判无罪或裁定终止审理。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一、专门机关
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的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陪审员。
检察院性质、任务和职责(侦查、公诉、监督);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性质、职责;组织体系。
其他侦查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二、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被害人、自诉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自然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
第四章 管辖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检察院自侦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监狱负责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的走私犯罪案件。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和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自诉)
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居住地(一般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为辅。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
(三)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类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五章 回避
一、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与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理由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五)本人曾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六)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七)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四、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五、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需要回避的人员在有决定权的人员或组织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办理,但是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本案的侦查。
(三)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复议。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概念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辩护人最多二人,不得共同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的责任和诉讼地位
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独立行使辩护权。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以及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以及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获取证据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依法提供辩护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本项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部分证据展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保守秘密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五、刑事代理的种类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
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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