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讲义
课程名字:自考00261《行政法学》重点串讲笔记
依据教材版本:
教材名称:行政法学
教材主编:湛中乐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 次:2012年
课程目录:
前 言 1
第一章 绪论 2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6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13
第五章 行政行为(一) 16
第六章 行政行为(二) 20
第七章 行政行为(三) 28
第八章 行政行为(四) 36
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 40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41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45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一) 53
第十三章 司法审查(二) 60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67
前 言
一、教材体系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 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教材变动: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合并成第八章,增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二、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4、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5、论述题(本题10分)
6、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三、学习方法
以大纲为指导,以教材为根本,以考题为切入。
通过=理解+记忆+做题+总结
第一章 绪论
【本章考情】
本章介绍了行政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
考题以选择题和简答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本章重要知识点】
1.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主体、范围、方法和手段)
2.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3.行政法
(1)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可以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一般渊源(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
主 特殊渊源
辅
宪法 法律解释(有权)
法律 国际条约、惯例(承认)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职能部门) 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地方性法规("1+3"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1+3"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人大) 软法规范
《立法法》第78-87条(教材P301)
(3)行政法的分类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调整对象)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性质)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作用)
(4)行政法的特点
在形式上的特点:无法典、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4.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构成要素
①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政法主体
②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③内容:权利、义务
(3)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⑤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③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3)特征
多重复杂、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4)主体
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6.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调整对象)范围广、(宪法的)实施法、(对其他部门法)影响大
作用: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权(对立统一,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考情】
本章介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考题以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为主,可能出论述题,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不高。
【本章重要知识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法律(狭义)保留原则
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情况。
(2)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产生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适用领域不同;在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合理性问题。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5个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公平、合理对待,不歧视)
(3)比例原则(权衡、适度)
(4)信赖保护原则(守信用)
基础:法律稳定、政府诚信、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存续保护\补偿保护
(5)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不能野蛮执法)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本章考情】
本章介绍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公务员。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本章重要知识点】
1.行政主体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
2.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种类 赋予对象 设立原因 消灭原因
固有职权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设立 行政主体消灭
授予职权 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者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被授权组织的消灭
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
(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
(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委托、监督权;
(10)行政司法权;(11)其他行政职权。
3.行政优益权
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处置权
获得社会协助权
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4.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行政责任。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5.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
纵向行政权限与横向行政权限
6.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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